著作人為自然人→生存期間+死亡後50年
著作人為法人→公開發表後(或創作完成時起)50年
81年修正之新著作權法延長了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原則上,如上圖所示,倘著作人為自然人(例如,個人、各個作家為著作人)時,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為「生存期間」加上「死亡後50年」;如著作人為法人(如公司,須契約特別約定,參第11條、第12條)時,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公開發表後50年(但如遲不公開發表拖延10年以上,則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50年)。
87年著作權法參酌TRIPS第十二條規定,著作之保護期間,不以自然人之生存期間為計算標準之情況下,如法人之著作完成後50年未授權公開發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修正為「至創作完成時起50年」。
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上述原則有一些小小的例外規定,茲例示如下:
- 死亡後40年至50年始首次公開發表者→自公開發表起10年
- 共同著作→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50年
- 別名或不具名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又有例外)
- 攝影、視聽、錄音、電腦程式→公開發表後50年
- 繼續或逐次公開發表者→視能否獨立成一著作而定
- 表演→公開發表後50年
(50年未公開,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50年,著作權法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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