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表權是『著作人格權』的一種,就是說著作人有權決定他的著作要不要對外發表,如果要發表的話,決定什麼時候發表,以及用什麼方式來發表。
假如有人未經著作人的同意,擅自把別人未曾對外公開發表的作品,發表出來,就侵害了著作人的公開發表權,要負違反著作權法的刑事責任,以及賠償著作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舉例來說,有一個男生寫了一封情書,給隔壁班的女生,被那個女生的同學發現了,就把這封情書貼在公佈欄裡,讓大家奇文共賞,這個行為當然沒有先取得情書作者的同意,這就違反了著作人的意思。像這樣未經寫信人的同意,擅自公開發表別人所寫的書信,就是侵害公開發表權的一種很典型的例子。
有幾種情形可以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他的著作。
第一種情形是就未曾發表的著作,著作人把著作財產權讓給別人,或者授權別人利用這個著作,而由於受讓人或被授權人使用著作的行為,造成這個著作被公開發表的結果。
第二種情形是尚未公開發表的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的著作人,把作品讓給別人,而受讓人把他取得的作品公開展覽。還有一種情形是碩士、博士論文的作者,取得學位的時候,論文依法必須送給圖書館,讓大眾借閱。
又雇用人或出資人依著作權法規定,從著作完成時起,就取得著作財產權時,由於著作財產權人的使用行為,造成著作被發表的結果,則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