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news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2013年5月21日
一名七旬老翁22年前發生外遇,被妻子抓包後為了安撫她,每月支付3.5萬生活費、並另外給予1千萬費用給妻子,雙方簽下「互不干擾私生活」的合約。不料妻子6年後發現丈夫又劈腿,丈夫加碼生活費給她,她向「小四」提告求償150萬。法院認為2人簽署的合約,等同同意丈夫外遇,她無權求償判她敗訴。
被指控的75歲王姓老翁,原本是建築大亨,他在1991年搞外遇被妻子(現年73歲)發現,王妻為了家庭和諧而選擇不離婚,於是和丈夫簽署「互不干擾私生活」的合約。當時合約內容訂定王男願意給予妻子1千萬,每月1日還支付3.5萬給對方,雙方互不干擾彼此私生活。王妻還註明彼此不得在外過夜。
不料97年王男另劈腿「小四」廖姓女子(現年60歲),2人同居上床,雙方互動親暱,廖女還稱王男「老公」,2人一度分手,王男返家與妻子同住,但他07年又與廖女復合,還將妻子趕出主臥房並用三字經侮辱對方。王妻認為自己精神上遭受極大痛苦,09年提告通姦並訴請離婚。
事後王男加碼將生活費每月支付5萬元,並再次簽署同意書,換得妻子撤告,但王妻認為丈夫仍未履行回家過夜的約定,改向「小四」廖女提告求償精神撫慰金150萬。法官審理後傳喚2人女兒出庭作證,女兒皆證稱強調「互不干擾私生活」就是指彼此交異性朋友或同居,對方都不能管,因此法官認定王妻已認同該項協定判她敗訴,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