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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二奶不再無法可管

所謂「包二奶」並非專有的法律名詞,一般是指有配偶的男性通過提供金錢等手段,較為長期地與一女性同居保持性關係的行動;也就是說,「包二奶」的特性,係男方已有「配偶」,並與另一女子「同居」。早期港商普遍在大陸內地金屋藏嬌,兩岸往來日趨熱絡之後,台商也積極加入「包二奶」的行列。

大陸在二○○一年通過修改《婚姻法》的決定,「包二奶」的行為不再是無法可管。台商在大陸常見的行為,態樣除了「包二奶」外,還包括重婚、婚外情與通姦等,《婚姻法》的修正,雖非針對台商而來,惟透過立法措施的規範與制裁,勢仍將對台商產生一定程度之警示效果。綜觀大陸相關法律的內容,與台商較切身有關的部分,主要包括:

台商應注意兩岸法律之變動

根據「中國婦聯」調查統計,台商在大陸之「二奶」及非婚生子女較多的城市,集中在上海、北京、重慶、武漢、深圳、廣州、廈門、福州、溫州等台商密集的城市,甚至發現台灣遊客在大陸「包二奶」的現象,而台灣地區人民在彼岸之非婚生子女初步估計至二○○○年底已超過五萬人,顯見問題之嚴重性,值得兩岸政府正視。「包二奶」不僅可能涉及刑事與民事責任,也會危害既有婚姻基礎,為避免無端遭惹麻煩,台商在大陸除應潔身自愛,並須謹慎注意兩岸法律規定變動,以免事後抱憾。

重婚者必須承擔刑事與民事責任

大陸在《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設有關於「重婚罪」之規定,凡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都構成重婚罪,可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依《婚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重婚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另依《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有配偶的當事人重婚,其配偶未提出控告者,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檢察機關檢舉。

除此之外,重婚者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因為大陸《婚姻法》不僅規定重婚之後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且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後婚姻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交由當事人協定處理,若協定不成時,則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但其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前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另當事人因重婚關係所生之子女,適用該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之權利。故已婚台商應注意,在大陸之重婚行為若經法院認定成立,不僅後婚姻無效,且將不得再與重婚對象同居;重婚之原因若可歸責於台商隱匿在台已婚之事實,則依據「過失賠償制度」,其在大陸之置產,部份可能被迫歸重婚對象所有,若生有子女,亦須負擔撫育責任。其後果與代價,值得台商警惕。

跨海通姦行為仍受台灣法院管轄

台灣的大法官會議在去年年底做出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針對各界爭議已久的「通姦是否應除罪化」問題作了說明,大法官認為,性行為的自由,必須受到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制約,亦即認為刑法的通姦罪仍然有存在的必要。依據台灣《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則前述台商在彼岸之通姦行為,縱行為地在大陸地區,且此行為在大陸未構成犯罪;惟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在大陸地區之犯罪行為仍得依法論處,即台灣地區法院對台商在大陸地區之通姦案件,具有管轄權並得加以處罰。

台灣修改民事訴訟法保障在台元配的權益

立法院三讀通過了「民事訴訟法」部份條文修正案,未來夫妻在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即可聲請假扣押對方財產,避免對方惡意遺棄,及透過脫產等方式迴避應負的贍養費、扶養費及家庭生活費用。同時,新法也大幅放寬聲請假扣押的擔保金額,規定在基於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原因請求假扣押時,法院僅得要求請求金額十分之一的擔保,以保障夫或妻之中經濟狀況較差者。

關於因丈夫在大陸包二奶訴請離婚/大陸認可台法院判決 離婚償債都可申請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佈《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這項《補充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為執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關於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裁決(仲裁判斷)的有關規定,「補充規定」指出,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包括對傳統民事、商事、知識產權、海事等糾紛案件做出的判決以及台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和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以及台灣地區仲裁機構裁決的案件,都可申請認可。法界人士表示台灣法院的民事判決,如果獲大陸法院效力認可,未來像是因丈夫在大陸包二奶訴請離婚及賠償等問題,將可透過法院判決,請求大陸法院認可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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