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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須知重婚罪須負何法律責任?

所謂重婚,指於合法的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之一方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其法律效果如下:

  1. 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重婚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本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其追訴權為十年(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又本罪為即成犯,一經舉行結婚儀式,犯罪行為即已終了,其結婚後之婚姻存續狀態,乃狀態之繼續,不能認為犯罪行為之存續。
  2. 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前之重婚,依修正前舊民法第九百九十二條之規定,利害關係人(包括結婚當事人、當事人之配偶、當事人之親屬及家長均屬之----註五)得向法院撤銷重婚之結婚,在未向法院撤銷婚姻前,重婚之婚姻關係仍然存在,前後婚姻之當事人均取得法律上配偶的地位,此時即發生「齊人之福」的婚姻配偶身分關係。
  3. 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後之重婚,因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修正為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即重婚及同時婚)者,無效。故有配偶者再為結婚,或一人同與二人以上結婚者,均屬無效之結婚,無待於撤銷,即當然無效,欲享合法的齊人之福者,已無可能。

◎離婚未辦離婚登記,再與他人結婚,是否觸犯重婚罪?

我國民法對於結婚採當事人放任主義的儀式婚,只須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即可,並不以登記為要件,但對於兩願離婚卻採國家監督的登記婚主義,除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外,尚須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才能發生離婚的法律效果,兩者立法政策步調並不一致。

故離婚雖已簽訂離婚協議書(書面),且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如未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仍未能發生離婚的法律效果,亦即雙方當事人仍屬合法的配偶關係,如再與他人結婚,仍可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重婚罪。

◎因重婚而同居,是否另成立通姦罪?又在外國犯重婚罪,而回國同居,是否成立犯罪?

  1. 因重婚而同居,乃重婚的當然結果,依實務見解,只能論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重婚罪,而不另論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通姦罪。
  2. 又在外國犯重婚罪,縱令兩人回國同居,依刑法第五條、第七條之規定,無刑法之適用,故不能以刑法處罰之。

◎如僅有事實上的同居關係,能否構成重婚罪?如元配同意他方重婚,是否構成重婚罪?

  1. 所謂重婚,係指有配偶之人再與他人結婚而言,是須有婚姻的形式,亦即須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故雙方僅事實上同居,並未正式結婚,如一方另與他人結婚,仍不能構成重婚罪。又如有正式結婚,而另與他人同居,並未再行公開儀式,亦不能構成重婚罪。
  2. 又有配偶之人在正式之婚姻關係存續中,重行再與配偶以外之人結婚者,即應構成重婚罪,縱元配同意他方重婚,仍可構成重婚罪,惟既經元配事前同意,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元配不得再以重婚為理由請求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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