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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書的效力?

婚前的協議,在法律上的效力可能是無效且有很大的爭議,因為關於接下來面臨離婚時,所要談的有關贍養費給付及子女監護權,在離婚協議書上都可以註明,在結婚之前就談到這部分的問題,似乎違背了婚姻純潔的本質,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而財產方面得視妳自身的狀況來衡量,若是經濟狀況男方優於女方,女方是家庭主婦的身分,可能採聯合財產制會較利於女方,若女方本身財產多於男方,倒是可以在結婚後就去法院辦分別財產制,以保障自己的權利,但條件是必須夫妻二人一起去辦登記(除非有合於民法第1010條規定之特殊狀況)(註),女方是家庭主婦當然也可以去辦分別財產登記,但若本身名下無財產,去辦登記又有什麼意義呢?除非是男方要求女方去辦,目的為了是要保護男方自己名下的財產,女方可以拒絕,因為一旦辦過登記之後,以後各人名下的財產,對方都無法要求來分。

註:根據第1010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夫妻一方的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不必兩人一起前往辦理登記:

  1. 夫妻之一方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2. 夫或妻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或夫妻的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時。
  3. 夫妻之一方為財產上的處分,依法應得他方的同意,而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4.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的原有財產,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5. 夫妻難於維持其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
  6. 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有效的婚前協議書,應該至少符合以下條件:

  1. 書面(In Writing)…婚前協議書一定要是書面的,才具法律效力。書面的婚前協議書,能夠作為提供協議內容的證據,並能協助證明雙方都了解並同意協議書之內容。
  2. 雙方出於自願簽字(Signed by Both Parties)。
  3. 公證(Notarized)。
  4. 只要是合理、公平、以及沒有錯誤、詐欺、壓力的情形下,簽訂的書面婚前協議書,應該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可是如果某一方是被不公平的方式誘騙,而簽下了婚前協議書,或是在相當大的精神壓力之下,簽訂了婚前協議書,該婚前協議書不具法律的約束力。此外,違反公共政策的婚前協議書條款,法院一般都不願意強制執行。
    婚前協議書可以在結婚以前的任何時間簽訂。當然,最好是早在結婚儀式舉行以前就簽訂。這樣可以避免出現令人懷疑是否有不恰當的壓力,並可證明雙方簽字以前,都有經過縝密的考量。例如,億萬富翁在和女友步上結婚的紅地毯之前一秒鐘拿出來的婚前協議,並安慰說:「親愛的,別擔心,簽了就好。」這種情形極有可能被認定是詐欺、或壓力之下簽訂的協議書。
  5. 有律師代表。
  6. 雙方都已經完全了解責任、權利、可能的變通方式。
    通常,簽約的雙方,總有一方在財務、法律上,會比另一方更具知識。所以,在最後簽訂婚前協議書以前,找一個律師協助審讀、準備婚前協議書,就成了相當重要的步驟。這樣將可避免將來被法院裁定不公平、或是過分偏袒某一方。
  7. 各自的財務狀況都已經完全讓對方知曉…應當以清單列表的方式清楚列出所有的現有資產與負債。

執行婚前協議書時,法官會根據法律、和法官所相信一方的說辭,來判斷婚前協議書裡內容的合法性。

雖然加州也實施「統一婚前協議書法案」(the Uniform Prenuptial Agreement Act),加州的版本沒有直接說明有關「婚前協議書簽字者是否可以限制離婚的贍養費」(whether the parties to a prenuptial agreement may limit spousal support (also called "alimony") in a subsequent divorce.)。

在Pendleton v. Fineman, S.Ct. Cali. 8/21/00的案例裡,加州最高法院在解決有關「結婚雙方是否能以婚前協議書免除未來離婚時的配偶贍養費?」這個問題時,法院認為立法單位將相關議題留待法院來作裁定,法院在檢視所有事實以後,判決是—光是放棄未來離婚的配偶扶養金,並不違背公共政策(Do not violate public policy)。法院認為基本上,在加州放棄了配偶的贍養費,必須由法院來審視以確定沒有一方因此而獲得不公平的優勢(Neither side obtained an unfair advantage over the other)。

法院檢視所有事實以後認定,由於簽字雙方都具智慧、受過良好教育、並在簽字時各自有律師代表(intelligent, well-educated people who were represented by attorneys when they signed the agreement),另外,最重要的是,該協議書是知道協議書效果的雙方出於自願情形下所簽訂的(entered into voluntarily by parties who are aware of the effect of the agreement),所以,法院認定該婚前協議書不會自動無效(not automatically invalid)。

此外,還有一些可能的考量因素:

  1. 越接近結婚日期才簽的婚前協議書,越有可能被法院認定不可執行;
  2. 最理想的情形之下,如果希望婚前協議書能夠讓法院執行的話,最好是簽字以前,雙方各自有代表律師協助審核協議書。只有一方有代表律師,另一方沒有代表律師,或是雙方由同一個律師準備婚前協議書,任何一方都可能可以爭論說他/她並不了解簽訂之內容,有可能因此造成婚前協議書無效;
  3. 如果一方沒有揭露自己的資產的話,另一方可以據此作為攻擊婚前協議書有效性的理由。
  4. 法院可能不管婚前協議書有關孩子監護權和扶養金的內容,而逕自依照孩子最有利的狀況(the standards of what is in the 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來作分配。

 

本文由許俊良律師執筆,目的是提供資訊,而非法律建議,在未與專業律師諮詢以前,請勿當作個案的行事依據。由於法律更動頻繁,所有法律相關資訊,請以官方公佈之資料為準,許俊良律師不對本網內容之時效及完整性提供任何擔保。
參考資料:婦女新知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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