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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保護令有何流程及申請資格?

家庭暴力定義:

家庭成員間所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者。

遭到家庭暴力傷害時尋求協助對象:

  • 檢察官
  • 警察機關
  • 主管機關(社會局、家暴中心)
  • 婦女團體
  • 提出保護令聲請

聲請人資格:

  • 被害人
  • 檢察官
  • 警察機關
  • 主管機關
  • 未成年子女或或身心障礙者其父母、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

聲請對象:

法院(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

聲請保護令之種類:

  • 暫時保護令(建議同時提出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書狀):再分為「緊急暫時保護令」與「一般暫時保護令」
  • 通常保護令

準備證明文件

  1. 傷害之證明(例如:驗傷單、受傷之照片等等)
  2. 戶籍謄本以證明與加害人間具備家庭成員關係
  3. 配合所聲請保護令之內容而提出相關之證據資料(如遠離事由、扶養費計算依據等)
  4. 若非本人親自申請,應附委任狀
  5. 填寫保護令聲請訴狀

結果:

  • 審查通過:核發保護令
  • 審查不通過:駁回保護令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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