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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者,須負怎樣的法律刑責 ?

如果家暴本身造成受暴者之身體傷害,那就是刑法之傷害罪,可判刑 !

  • 被配偶毆打或精神虐待

別害怕!首先,他毆打妳,在刑事上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普通傷害罪、或者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重傷罪。其次,在民事上,他已對妳的身體權造成侵害,妳亦可對他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要求他負擔妳被毆打後在財產上與精神上所遭受的損害賠償。另外,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妳還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讓他不能接近妳。

最後,妳還可以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向法院訴請離婚。要採取上述種種法律行動之前,切記蒐集證據是件至關要緊的事,包括被打後的驗傷單、他毆打、辱罵妳時的人證、物證(如紙條、錄音帶)。

  • 被配偶限制行動自由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但是,有的丈夫只是限制太太的社交機會,比方說儘量不讓太太外出,干涉她與娘家、親友的聯絡機會,他對太太的行動自由限制雖不致達到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的刑事犯罪,卻足以構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認定的精神虐待。妻子可依民法一千零五十二條以不堪同居虐待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 如何不讓施暴者靠近

過去女人被丈夫打,女人只能離家出走。現在有了「保護令」的制度,女人可以藉著公權力的伸張,而讓施暴者不接近妳。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分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二種,暫時保護令又可分成一般性暫時保護令與緊急性暫時保護令。違反保護令罪並非告訴乃論,而是公訴罪。刑度和普通傷害罪一樣,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離了婚仍遭施暴者不斷騷擾

前夫的騷擾若構成刑法上的犯罪行為,如恐嚇不借錢要對妳與家人不利,則可在掌握證據後,報警處理、並向法院提出告訴。

妳一定會有疑問:離了婚的騷擾與恐嚇算是家庭暴力嗎?答案是肯定的。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前配偶也是屬於家暴法所定義的家庭成員。因此,妳仍可檢具相關事證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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