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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婚約需具有哪些條件?

民法

第972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第973條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第974條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975條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第976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1. 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2. 故違結婚期約者。
  3. 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4. 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5. 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6. 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7. 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8. 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9. 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第977條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978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979條 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979-1條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第979-2條 第九百七十七條至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規定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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