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972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第973條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第974條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975條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第976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 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 故違結婚期約者。
- 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 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 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 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 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 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 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第977條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978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979條 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979-1條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第979-2條 第九百七十七條至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規定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