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家庭暴力?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第二條第一項定義,家庭暴力意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以兩手臂去抵擋。尤其施暴者攻擊頭部時,更應以手臂保護頭部,因頭皮較不易驗出傷痕,而手臂比頭部容易驗出傷痕,以手臂保護頭部時,可以讓攻擊點落在手臂上。
大聲喊叫以引起家人或鄰居注意,除了可以協助報警外,日後也可出庭作證。
現場錄音:如果有機會,可以將現場施暴過程錄音存證,將有助於法庭上使用。
現場應拍照存證。尤其若施暴者有毀損物品或撕爛我們的衣服時,都應拍照,以供未來法庭上使用。受傷處應拍照,可與驗傷單比對作為證物。無論傷勢的大小,都應到醫院或診所接受醫師檢查,更應告知醫師,是遭受家庭暴力,並開立驗傷單(開立乙種驗傷單即可)。
立即告知親友,讓親友知悉事件過程,除可以舒解遭受暴力虐待後之情緒外,將來也可以出庭作證。到派出所要求備案,無論將來是否走上法庭,都要堅持備案,將人、事、時、地、物清楚地要求派出所記錄下來。如果員警拒絕備案時,妳應該把他的姓名及警章號碼記下,再投訴市警局督察室。
如果施暴者向妳認錯、道歉時,應立即要求施暴者書立悔過書,將施暴事件記錄下來,並由施暴者親筆簽名蓋章。如果妳要離家時,應到安全的地方,如警察局、親人或朋友家居住,也可打婦女保護專線113尋求暫時庇護。如果妳是已婚者,在離家後最好避免到男性友人家留宿,以免對方指稱妳通姦,影響到自己的權利。
孩子如果也有危險性或年齡小需要母親照顧時,可以將子女一起帶出,不要將子女單獨留下。離家後,一定要將戶籍遷到可以收到信件的地方,以避免受暴力離家後,反而遭施暴者提出不履行同居之訴訟,又因戶籍地仍與施暴者在一起無法收到法院信件,而未能出庭反駁,致遭敗訴。如果孩子有見到暴力過程時,應先將孩子的證詞錄音下來,以免日後孩子遭受壓力或害怕親人判罪而不願作證或做不實之證詞。如果偕同子女離家時,子女的學區可以透過社會局的協助辦理轉學,毌需擔心學籍的問題。
- 在生命可能遭受危害時刻,受虐婦女應帶那些必要東西離家?
當暴力的嚴重程度可能危害到受虐婦女生命安危時,離開施虐者,是必須要考量的。
離家時需隨身攜帶的物件有:
- 身份證
- 健保卡
- 零錢
- 換洗衣物
- 聯絡電話
- 提款卡或是信用卡
平時,可以將這些物件裝在可隨身攜帶的小袋子中放好,以備不時之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