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人通姦之配偶於離婚後,能否與相姦者結婚,對此舊法曾謂:「因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者,不得與相姦者結婚。」(民法第九百八十六條),且依舊法第九百九十三條規定,違反者,前配偶得向法院請求撤銷。
但舊法第九百八十六條和第九百九十三條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已被刪除,其理由是本條有道德制裁之意味,且無實益,淪為報復他人。
且允許撤銷其婚姻,將使子女成為非婚生子女,徒增社會問題。是故,與人通姦之配偶於離婚後,仍能與相姦者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