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金卡與外國人才在台工作指南

規劃來台創業或工作時,可先把工作許可、居留與尋職需求分開整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對不同情境設有不同途徑;比較時應逐項核對適用對象、期限與工作安排,避免只按簽證名稱選擇。

法規背景與2025年修正

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法規沿革,本法於2025年9月24日修正公布全文33條,多數條文自2026年1月1日施行;第四條第四款第四目後段、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自2026年6月30日施行。查閱時,修正公布日期與施行日期應分開記錄。

本法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涉及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的事項,由各該機關辦理。以下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全文說明各條文重點,閱讀時可將自己的工作型態對照條文對象。

就業金卡是什麼

依第九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擬在台從事專業工作,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就業金卡。金卡整合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核發前由移民署會同勞動部及外交部審查。已入國者申請時,得免申請居留簽證。

金卡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三年;符合一定條件者,可於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每次最長三年。整理行程時,可把預計工作期間、證件期限與延期條件分開檢視,不宜將可申請延期理解成必然獲准。

頂尖大學畢業生與尋職簽證

第十一條規定,最近五年內取得教育部公告世界大學排名前二百名大學的學士以上學位者,得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台從事專業工作。許可最長二年,且不得延期及重新申請。核對時應注意學位取得期間與教育部公告,不能只看學校名稱。

第十三條則針對擬在台從事專業工作、須長期尋職的外國專業人才,規定可向駐外館處申請停留簽證。該簽證有效期限三個月,可多次入國,停留期限六個月,總停留期限最長六個月。「有效期限」與「停留期限」分屬不同欄位,整理計畫時應分別核對。

數位遊牧(遠端工作)簽證

第十四條適用於以數位方式從事遠端工作、非為台灣境內事業單位或雇主提供勞務,且具備主管機關公告一定條件的外國專業人才。條文也涵蓋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的成年子女。

依法規規定,可申請的停留簽證有效期限六個月、多次入國,停留期限六個月。入國後有繼續停留必要者,可於期限屆滿前向移民署申請延期,每次不得逾六個月,每次總停留期間最長二年。評估此途徑時,應先釐清勞務提供對象,再對照公告條件。

永久居留與租稅優惠

依第十八條,因特定專業人才工作許可或就業金卡在台居留者,合法連續居留三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並符合該條所列成年、素行及刑事紀錄、財產或技能、國家利益等要件,得申請永久居留。符合內政部公告一定條件者,另有合法居留一年且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的途徑;年限不能脫離其他要件單獨閱讀。

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台未設戶籍、因工作首次核准居留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從事專業工作,或取得金卡並於有效期間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自首次符合在台居留滿一百八十三日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五年內,各該居留滿一百八十三日的課稅年度,薪資超過三百萬元部分的半數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比較時應保留這些前提,不能直接套用到所有持卡人。

申請前的準備清單